2026-09-11 12: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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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其中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上述规定的领导干部具体指哪些人呢?包括:
(一)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领导人员;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市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非上述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上述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配偶或者子女被判刑,如果公职人员系领导干部,根据规定,其需要在事后30日内主动向单位报告。那假如是领导干部的父母被判刑,领导干部需要主动向单位报告吗?虽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没有强制要求,但是在单位需要填写家庭成员的任何场合都应当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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