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2 16: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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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监管对老百姓来说,没有小事。但在监管执法中,有个别地方的监管部门,个别的监管人员,对已经触犯刑法的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不是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只做行政处罚,降格处理,罚款了事,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种行为,看似也处罚了,只是处罚地轻一点,不去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对食品安全有着极大的隐患。
首先,给食品生产商、销售商传递了错误的信号,以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可以放心大胆的干,即使被查到了,出点钱、罚点款就可以摆平了。利润还这么高,那干起来肯定肆无忌惮了,加大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的风险。
其次,破坏执法公信力。老百姓对食品安全有着强烈的期盼,但有毒有害食品屡禁不绝,频频爆发出食品安全问题,一旦老百姓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靠罚款摆平,监管的权威性、执法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最后,对监管人员自身,也会带来职务犯罪的风险。监管人员发现了涉嫌食品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如果徇私舞弊不移送、以罚代刑,情节严重的,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面临监察机关的调查。
当然,不是所有食品安全问题都涉嫌刑事犯罪,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要移送。但只要是触犯了刑法的食品安全案件,该移送的,就一定要移送,绝不能以罚代刑。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震慑效果,使食品生产商、销售商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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