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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退休的食药监管干部当年监管失职还能追责吗

2026-10-21 10: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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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某个干部以前是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工作,现在已退休多年了,这位退休干部在职的时候,有些监管执法工作履职不到位,现在会不会被倒查追责,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会不会影响之后的退休待遇。

大家都知道,退休了不等于免责,履职不到位也不等于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也就是说,退休只是离开了岗位,并没有离开责任。

那什么样情况下,履职失责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主要看是否触犯的《刑法》红线:

有没有严重违反法定监管职责?有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失职行为和后果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这些条件都具备了,符合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就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当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退休待遇也会相应的受到影响,这个影响程度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是有明确规定的。

如果被监委通知谈话、核实、调查,一定要如实说明情况,不隐瞒、不猜测、不逃避,实事求是才是正确的选择。

总结一下,退休不等于免责,但也不是所有的旧账都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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